2016年一季度大兴安岭地区居民收入简析
2016年一季度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145元,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488元。一季度城镇居民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304元,增长6.3%,增速位居全省第6位,增速高于全省平均0.2个百分点。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依旧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,同比增长分别为5.6%、2.5%,二者合计共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4.8%,拉动收入增长4.56%。
2016年一季度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0元,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37元。农村居民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增加166.8元,增长5.5%,增速位居全省第9位,增速低于全省平均0.3个百分点。从收入构成看,经营净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,占总收入的89.51%。